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2024年9月1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长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内有一条完整的石料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设备上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对照环评资料查看,该单位石料破碎生产线是后来建设的,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一项、第八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肆仟贰佰壹拾玖元整(4219元);2、对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直接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84375元)。
1、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肆仟贰佰壹拾玖元整(4219元);2、对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直接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84375元)。
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2024年9月1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长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内有一条完整的石料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设备上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对照环评资料查看,该单位石料破碎生产线是后来建设的,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理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一项、第八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表,决定对该单位负责人(梁雨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伍仟捌佰贰拾元整(65820元)。
2024年9月25日,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清大队执法人员对山东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发现该企业在其厂区外南侧车间违规贮存盛放在周转桶内的废矿物油17.87吨,该车间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156250.00元)。
2024年9月25日,通过济南市智慧住建建筑业管理平台,发现济南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池泥沙在晾干过程中未采取抑尘措施,地面积尘较多。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正在对暂存的的沉淀池泥沙进行清运。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东侧露天存放料堆,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料堆主要是沉淀池泥沙,通过测量料堆长10米、宽10米、高1.8米,料堆体积约为180立方米。现场未采取防尘措施,现场地面存在大量积尘,该单位在清运过程中也未采取抑尘措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48125.00元)。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凯格家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喷漆工序未生产,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ID设备对厂区原辅料贮存间(调漆室)进行检测,厂区内原辅材料贮存间(调漆室)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184.3mg/m3、186.5mg/m3,原辅材料贮存间(调漆室)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该单位2024年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运营创新谷中水站时,在创新谷中水处理站总排口总磷排放浓度分别为0.6970mg/L、1.01mg/L、1.06mg/L,不符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GB18918-2002)中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得高于0.5mg/L的要求,分别超标0.39倍、1.02倍、1.12倍。2024年10月8日下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长清分局执法人员对创新谷中水处理站现场检查,通过查看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数据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时段,自动监控数据显示总磷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为0.5mg/L)。该单位出水部分回用于绿化浇洒和道路喷洒,剩余部分通过DW001排放口排至皇姑井河。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142187.00元)。
2024年12月8日,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清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生产,厂区东侧露天堆放有碎石、石粉、石子等材料,其中碎石及部分石粉、沙子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行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五项“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