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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监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5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个别机构调整的通知》(桂委会〔2009〕236号),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卫生厅管理。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三)将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一)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
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审批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并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控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遴选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拟订民族药(壮药、瑶药)质量标准。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指导市、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宣传、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等工作。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测和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承担审查和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民族药(壮药、瑶药)标准并监管实施;初审非处方药目录;承担审核药品、药用辅料、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核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并且开展对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的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核准工作。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并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承担药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审批药品广告和药品违法广告监测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承担特殊药品、反条例包含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监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抽验工作,并发布质量公告。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执业药师、驻店药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涉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备资格准入制度;承担中国—东盟食品药品安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部门基本建设规划、装备计划的编制、部门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及审核。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商务厅在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按《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5号).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