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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买到假货能否“退一赔三”?合肥蜀山区法院判决

时间:2024-09-03 21:36:55 来源:乐鱼手机版官网登录入口

  在闲鱼等二手闲置物品转让平台将自己闲置的东西低价转让,成了不少市民的一种生活小习惯,买家可以低价“淘”到个人需要的用品,卖家可以将闲置用品出手,获得一些经济补贴。然而,在二手转让平台“淘”到假货,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条款呢?近日,合肥蜀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2年12月,合肥市民聂先生通过闲鱼平台,购买了卢女士售卖的猛犸牙材质一镇尺工艺品,双方通过闲鱼平台就该工艺品的价格、交易方式等相关联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聂先生通过线上支付形式向卢女士支付货款3000元,卢女士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工艺品以邮寄方式交付聂先生。

  然而,聂先生收到卢女士的工艺品后发现该工艺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卢女士对该假冒伪劣的工艺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但卢女士不予理睬。

  2023年1月,聂先生委托将该工艺品送往相关实验室做检测,鉴定检测结论为:塑料。

  为了讨一个说法,聂先生将卢女士起诉至合肥蜀山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卢女士返还货款3000元,并按照货款数额的三倍向其支付赔偿金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聂先生举证的网络平台卖家页面所做说明“一手货源”及其成交记录和展示的在售商品,可以认定卢女士虽是通过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售卖商品,但其销售的并非是其闲置的物品,其销售行为具有经常性、营利性,应认定为经营者。

  聂先生购买的商品名称为猛犸牙镇尺,但经检测其材质为塑料,卢女士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聂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卢女士作为经营者,应当知晓其售卖商品的材质,其以塑料制品冒充猛犸牙制品销售,构成欺诈,聂先生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请求三倍赔偿。

  据此,蜀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卢女士返还聂先生货款3000元,并赔偿聂先生9000元;给付聂先生检测费269元。

  无独有偶,近日,浙江省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黄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何某购买正版限量款动漫手办,双方约定商品总价6580元,黄某预付货款2600元,剩余款项3980元货到付款。后来,何某失去联系也未按约发货。

  黄某起诉向何某主张“退一赔三”。法院认为,从售卖规模上看,除了案涉手办外,何某并未出售其他类似商品,可以确定何某并非经营者。因此,黄某可以要求何某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但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何某“退一赔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认为,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对象是经营者,如果某人在二手平台上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虽然其打着转让二手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某物品,从数量和价格上看都超出正常处理一般二手产品的范畴,那么可以确定其经营者身份,买家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相反,如果某人只是出售一件其所有的东西,未大量销售该产品,也没有出售其他类似的同类型产品的情形,没有经常性、营利性的交易特点,那么其不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不属于经营者,买家便不能要求“退一赔三”。

  在闲鱼等二手闲置物品转让平台将自己闲置的东西低价转让,成了不少市民的一种生活习惯,买家可以低价“淘”到自己需要的用品,卖家可以将闲置用品出手,获得一些经济补贴。然而,在二手转让平台“淘”到假货,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条款呢?近日,合肥蜀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2年12月,合肥市民聂先生通过闲鱼平台,购买了卢女士售卖的猛犸牙材质一镇尺工艺品,双方通过闲鱼平台就该工艺品的价格、交易方式等相关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聂先生通过线上支付形式向卢女士支付货款3000元,卢女士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工艺品以邮寄方式交付聂先生。

  然而,聂先生收到卢女士的工艺品后发现该工艺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卢女士对该假冒伪劣的工艺品进行退货退款处理,但卢女士不予理睬。

  2023年1月,聂先生委托将该工艺品送往相关实验室进行仔细的检测,鉴定检验测试结论为:塑料。

  为了讨一个说法,聂先生将卢女士起诉至合肥蜀山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卢女士返还货款3000元,并按照货款数额的三倍向其支付赔偿金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聂先生举证的网络站点平台卖家页面所做说明“一手货源”及其成交记录和展示的在售商品,可以认定卢女士虽是通过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售卖商品,但其销售的并非是其闲置的物品,其销售行为具有经常性、营利性,应认定为经营者。

  聂先生购买的商品名称为猛犸牙镇尺,但经检测其材质为塑料,卢女士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聂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及赔偿相应的损失。卢女士作为经营者,应当知晓其售卖商品的材质,其以塑料制品冒充猛犸牙制品销售,构成欺诈,聂先生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请求三倍赔偿。

  据此,蜀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卢女士返还聂先生货款3000元,并赔偿聂先生9000元;给付聂先生检测费269元。

  无独有偶,近日,浙江省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黄某通过某二手交易买卖平台向何某购买正版限量款动漫手办,双方约定商品总价6580元,黄某预付货款2600元,剩余款项3980元货到付款。后来,何某失去联系也未按约发货。

  黄某起诉向何某主张“退一赔三”。法院认为,从售卖规模上看,除了案涉手办外,何某并未出售其他类似商品,能确定何某并非经营者。因此,黄某能要求何某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但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何某“退一赔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认为,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对象是经营者,如果某人在二手平台上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虽然其打着转让二手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某物品,从数量和价格上看都超出正常处理一般二手产品的范畴,那就能确定其经营者身份,买家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相反,如果某人只是出售一件其所有的东西,未大量销售该产品,也没有出售其他类似的同类型产品的情形,没有经常性、营利性的交易特点,那么其不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不属于经营者,买家便不能要求“退一赔三”。